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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徐州知名贩卖毒品罪律师

    罪数与数罪并罚是怎么样的关系徐州知名贩卖毒品罪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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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罪数与数罪并罚是怎么样的关系徐州知名贩卖毒品罪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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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罪数与数罪并罚的关系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,在刑法理论上指1罪或数罪。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,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,按1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。数罪,指1人犯几个罪。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: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,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,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。中国刑法规定,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,但判决宣告以后,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,也是数罪,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 罪数与数罪并罚是交叉关系,如果是1罪的,按照1罪处理。如果是数罪的,可能会数罪并罚,也可能从1重处罚。 数罪并罚的原则: 1、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加重是《刑法》中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当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的时候,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。限制加重原则中的限制,表现在两个方面:1是总和刑期的限制,在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的时候,不得超过数罪的总和刑期。2是数罪并罚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,即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十5年,拘役不得超过1年,管制不得超过3年。当总和刑期超过上述期限的时候,数罪并罚应当受其限制。 2、吸收原则 《刑法》第6十9条关于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定,明确地将死刑、无期徒刑排除在外。但对于判决宣告中有数个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、无期徒刑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实行并罚并未作出明文规定。我国刑法学界1般认为,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吸收原则。在《刑法》中,适用吸收原则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: 1.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,采用吸收原则,仅执行1个死刑,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。 2.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,采用吸收原则,仅执行1个无期徒刑,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。 还有1个情形,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。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;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,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,只执行1个没收财产。 3、并科原则 《刑法》第6十9条第2款规定,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这表明,对于主刑和附加刑,《刑法》采用并科原则,《刑法》中的附加刑,有附加适用与单独适用两种情形。这里的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是指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情形。由于这种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并存,因而主刑的适用并不排斥单独适用的附加刑的执行。因此《刑法》规定对于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实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科。根据《刑法》第6十9条的规定,因犯数罪而被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,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种类如何,都应适用并科原则,将所宣告的1个或数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。 同时,对于判处多个附加刑的,比如判处罚金,也采用并科原则,该各罚金刑仍按照原判数额执行。 罪数与数罪并罚是交叉关系,如果是1罪的,按照1罪处理。如果是数罪的,可能会数罪并罚,也可能从1重处罚。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